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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没离身却异地消费 持卡人将银行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QIYUSS-02-06点击量:

    自己明明在齐豫,信用卡也在身上带着,却显示在江苏消费了1万元,这是怎么回事?持卡人刘女士认为是银行管理不善,泄露了她的信用卡号、身份证等信息,而银行则认为是刘女士泄露了动态密码、信用卡CVV码等安全信息,她所谓的损失与银行无关。昨日,这起信用卡纠纷在莲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2008年,刘女士在中国××银行齐豫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因为她的信用度良好,信用卡额度从最初的6000元逐年递增,至2015年已达到5万元。她当庭表述,2015年5月6日下午,自己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报出了她的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等,说信用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与刘女士核对信用卡背面的CVV码和有效期。她当时将CVV码和有效期告知了对方,可是之后不久,她就同时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是银行发来的动态验证码的信息,一条是该卡在网上消费1万元的通知信息。
 
 卡被盗刷 有了逾期记录
 名字出现在征信系统黑名单中
 
 刘女士意识到卡被盗刷了,于是立即拨打银行电话说明卡被盗刷的情况,同时到。根据当时的调查显示,网上交易的IP地址位于江苏,她本人没有去过江苏,信用卡一直在她的身上,且未向任何人透露过动态验证码,卡内的钱就被转走了。事后,银行方面向人民银行发送刘女士的逾期记录,导致她的名字出现在征信系统黑名单当中。
 
 银行方面完全否认
 没尽到义务 致信用卡信息泄露
 
 信用卡出现异常交易,是谁的过错?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刘女士认为,银行有保护其个人信息及信用卡相关信息的义务,但因为银行没有尽到义务,导致这张信用卡的信息泄露,并且在卡被盗刷时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因此,刘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各项损失(被盗刷的1万元以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消除其向人民银行发送的逾期记录,并赔偿她的相关损失1000元。
 
 对于刘女士的说法,银行方面完全否认,认为银行并未造成刘女士所谓的1万元损失,无须向她进行赔偿。被告银行的律师答辩称,涉案信用卡被转走的1万元,系通过手机动态密码验证的方式于网上支付完成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等安全要素,如因其手机号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刘女士在机关述称,因误信电话那头的第三人系银行客服人员,而向其透露了卡的有效期和CVV码,尤其是动态验证码,这些信息均由刘女士本人掌握。刘女士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正是由于她泄露了这些关键信息,导致卡内1万元被转走。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刘群宣布休庭。该案审判长、莲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刘群介绍,信用卡作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确实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也应注意到,便捷和安全是同等重要的。区别于以往的信用卡必须由客户持卡在ATM机、POS机等设备上刷卡消费,信用卡在遇到了互联网技术后,使得消费与卡之间分离了。客户不需要持卡,只需要在网上平台输入必要的信息,待银行发送动态验证码,由客户输入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消费或转账。
 
 在互联网时代的交易过程中,银行有保护交易系统安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同时,每个信用卡的持卡人也应由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